如何在户口本上更改曾用名?
时间:2023-07-05 19:20:58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到派出所领取《要求更改户口项目申请表》;2、注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明;

3、由(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并盖公章;4、交公安户证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5、等审批下来改户口交纳15块钱,换身份证即可。

个人申请如何在户口本上加曾用名?

居民由于理由充分的原因,需要申请在原户口本上添加曾用名或者更换姓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可以由本人或监护人(未满18周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受理,逐级呈报审批。

需要申请在户口本上添加曾用名,具体申请办理的流程如下:

1、到派出所领取《要求更改户口项目申请表》;

2、注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明;

3、由(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并盖公章;

4、交公安户证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5、等审批下来改户口的交纳一定的工本费用(约十五元人民币),更换领取新身份证即可。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

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动的分子和其他犯罪的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当事人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户口本添加曾用名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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