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流程中的主要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与委托招标两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的明文规定,作为招标活动的发起者或主办方——即招标人,享有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负责办理相关招标事宜的权利。
任何机构与个人均无权以任何名义硬性要求招标人必须委任特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来开展招标工作。
在具备编写招标文件以及组织评审标的能力的前提下,招标人有权自行完成各项招标事宜。
同样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采取强制手段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来代为处理招标事务。
对于法律规章明确要求必须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若招标人决定自行主导招标事项的办理,则应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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