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恶意退订违约吗
根据我国法律,《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只要它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即便开发商并不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商如果明确表示拒绝和购房人洽谈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和购房人洽谈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比如把购房人认购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或者故意设置障碍,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署)应该向购房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认购书》的签订和履行只是一个缔约过程,双方当事人皆应履行协力促进合同成立的义务。开发商恶意退订属于违背诚信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开发商恶意退订应怎样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具体来说有二种计算方法:
1、应以现房屋每平方米的市场销售价格与当事人约定的房屋价格的差价乘以房屋总面积为被上诉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2、应以现购房人已经另外购得的房屋总价款与原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差价为购房人的信赖利益损失。第一种计算方法明显带有对开发商惩罚之性质,该计算方法将开发商可得利益作为购房人之损失,即变相将违约之可期待利益损失作为信赖利益损失,超出当事人能够获得的合理补偿范畴。第二种计算方法符合实际损失之说,受损人基于信赖合同可以有效成立,导致错失与案外人签订有效合同之机会,导致最终以超出原价格几倍的价格签订新合同,该部分多付出的损失为信赖利益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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