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超过行政诉讼时效,符合立案条件可以立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超过诉讼时效还能追回欠款吗
2008年1月14日,天山区法院驳回了他们两人的诉讼请求。
2002年,刘-强和贾-林以承包某公交公司车辆为名,伪造该公司承包经营合同骗了很多人,这其中也包括李*栋的5千元和王*明的2万元,当时他们还出具了借条。2003年4月8日,两人因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5000元。
2006年,当刘-强和贾-林刑满释放后,李*栋和王*明越想越不对劲:既然刘-强和贾-林给自己出具了借条,那么作为借款,应该是可以要回来的。
2007年年底,两人就以“欠款纠纷”为名,向天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刘-强和贾-林辩称,借条是他们两个人一起写的,而且也是事实。
但是,他们已因此事被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也就是说他们已经受过刑事处罚,就不需要再进行民事赔偿了。
而更为重要的是:借款是2002年的事,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2008年1月14日,天山区法院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驳回李*栋和王*明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本案中李*栋和王*明的证据能够证明刘-强和贾-林以承包车辆为名,向他们借款的事实,其行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只是对刑事部分进行了处理,民事部分他们仍然有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但是,李*栋和王*明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并没有主张权利,现在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因此,他们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第一款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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