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赃物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根据来源不同则处理的方法也不同:如果是受害人的财物,则应当返还给受害人;但是如果不属于被害人的,属于犯罪犯罪违法所得,则应当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依照法院的判决文书将赃款赃物依法没收;如果本就是侵占国家财物则应当上缴给国家。所以不同的赃款赃物最后归属也是不同。
赃款赃物的处理方式内容有哪些
由于查封、扣押、冻结的主体不同,人民法院判决后在案财物的处理程序也不相同。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赃款赃物,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伺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2、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3、对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示通知。公示满一年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
无人认领的款物在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或者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
我国相关的部门机构对收缴回来的赃款或者是退回的行贿的钱是需要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上交至国库的,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是自己受到了损失的,经过一系列的认定,可以将其中一部分的金额返还给财产受到侵害的一方。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无人认领的款物在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或者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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