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打击贪污贿赂,震慑腐败,挽救经济损失,《解释》强调,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追缴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随时发现、随时追缴。
十一、明确罚金刑的判罚标准
《刑九》对贪污贿赂犯罪增加了罚金刑,《解释》依托主刑的不同,分层次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
(一)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二)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以上就是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十一个亮点所在,《刑九》关于贪污贿赂的相关修订以及《解释》的制定,都显示了我国法律、政府、党对打击贪污贿赂,保证官员、党员纯洁性的坚定决心。尽管《解释》已经为审判贪污、贿赂罪作出了明确指导,但是,司法工作者也依然需要在实务中与贪官斗智斗勇,首先要收集贪污腐败证据就已经是艰难重重,或许这里面党纪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
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13号
【发布日期】2009-03-20
【生效日期】200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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