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除妨害纠纷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1.妨害或者可能的妨害产生的原因与相对人有一定联系
换言之,相对人对妨害或可能妨害有无主观上之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影响权利人对其提出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请求,但是妨害或可能妨害须和相对人有事实上的牵连。
2.关于举证责任
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被排除的妨害具有非法性。如果权利人负有容忍义务,则即便构成妨碍,权利人也不得主张排除。例如,相邻不动产之间,权利人不得对任何妨碍都主张排除,对一些出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因,不得不实施的妨碍行为,行为人应予容忍,则不得主张排除妨害。但如果相邻不动产一方对另一方的妨害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另一方应可以提起排除妨害的请求。对此,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消除危险是针对尚未发生的侵害,该危险虽未发生,但存在发生的可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风险,对于这种可能的侵害,权利人可以请求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审判实践中需注意的是,被侵害的风险是现实可能的,而不是权利人的臆想,因此权利人须对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二、排除妨碍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
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为动态,一为静态。
妨碍状态多为行为造成的,例如,堆放影响通行;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将有害液体泄漏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碍状态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树根蔓延至相邻一方的土地。
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
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可知,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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