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的一天中午,本市某区的一个凉亭下,三名男子一起喝酒,在他们旁边,还有打牌消暑的人。这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一种人际交往方式,即使后来意外突发,死者家属也没有对此表示质疑。
这三名男子都是住在一片居民区里的邻居,其中两个是中年人,一个是老年人。他们在喝酒过程中,老年男子拿着烤饼吃的时候,突然就不动了,也不说话了,两名和他一起喝酒的中年男子手忙脚乱。一旁打牌的人也放下手里的牌,过来帮他们把老人搭到道边。
这本是一个众人出手的过程,但是对于老人的救治却在一段时间内停滞。有人拨打了120,有人打电话通知老人的亲属,能找着谁算谁。老人的侄子到现场后,又用电话通知了老人的另外一个侄子。第二个侄子又用电话通知了老人的长子,因此老人的妻子和长子到了现场。在家人到来后,老人的第一个侄子把附近诊所的大夫接到现场。大夫对老人初步诊断后表示赶紧送老人去医院。
事后,法院审查查明,当初一同喝酒的三人中的中年人展峰(化名),就是在诊所大夫表示赶紧送老人去医院的这个环节离开现场的,他没等老人的亲人全部到场就开车回家了。最终是老人的女儿将老人送去医院,但一系列抢救都没能挽救他的生命。事发转天,老人去世。
死者家属
将两名男子告上法庭
事发后,当初与老人共同喝酒的两名中年男子表现不一样。其中一人过意不去,在他人的陪同下给死者送去10000元作为补偿,死者家属收下了,而且当时也没明确表示不要这笔钱。但男子展峰没有类似的表示。
后来,死者的妻子和儿女将这两名男子告上法庭索赔。此方认为,老人是在与二被告共同饮酒过程中被异物卡住致死的,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一方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对老人实施了直接导致其死亡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实老人是被异物卡住致死的。
根据医疗机构的证言,心脏骤停的最佳抢救时间最多仅为6分钟。法院认为,案中老人在与二被告饮酒时发病,按照社会公德,二被告应在其发病时及时将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但无论证人证言还是二被告自己的当庭陈述,都印证了在老人发病时,二被告并没有及时采取将其送往医疗机构救治的措施,最终将老人送医的是老人的子女。
法院说法
判定补偿原告两万元
法院认为,二被告的不作为有悖社会公德,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鉴于告上法庭前,其中一人已经给原告送去10000元,应视为其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不必再承担赔偿责任。而展峰在老人的亲属全部到来前就离开现场,且在本案成讼前未主动与原告方进行和解,故还应承担相应责任,以补偿原告两万元为宜。
一审宣判后,展峰不服,上诉到市二中院,理由是老人的死与其无关,而且在其突发疾病时,他也没有袖手旁观,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对此,二中院经庭审核实,老人与被告共同吃饭饮酒期间突然发病后,展峰既没有直接将病人送往医疗机构救治,也没有拨打救助电话,而按照一般的社会准则,这都是救治病人必须要做的。市二中院认为,二被告没有采取上述措施,有悖社会公德,故原审法院认定其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并无不妥。前不久,市二中院对此案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有悖社会公德也追责
时下,老人突然病发因失于救助而去世的例子不在少数。那么,如何界定见死不救,是不是只要看见有人病发就可能被追究责任呢?昨日,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本市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秀福表示,类似情况下,要求未实施救助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条件是未实施救助的人具有法定、约定的救助义务,或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和公序良俗需要实施一定的救助行为。具体情况很复杂。
我们举个例子来说。例如,你在马路上遇到陌生人摔倒,你没有实施救助,一般来说是无需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是与你同行的熟人摔倒,你不予理睬自己离去,如果摔倒者因救助延误造成伤害后果,那么你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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