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国务院颁布的《交强险条例》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三轮摩托车交强险赔偿限额根据受的伤的严重程度判定。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三、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4、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5、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6、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四、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7、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8、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9、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五、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0、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1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12、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一、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二、交强险理赔服务标准
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在日前保监会批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中,新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对《交强险基础费率表》42个车型中的16个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从5%至39%不等,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
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其中,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对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此前,保监会于2007年12月14日,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举行了由投保人、社会公众、专家、消费者协会等参加的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社会各方面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的费率调整方案的意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委确定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
据悉,为强化对交强险业务的管理,落实交强险理赔服务标准,保监会日前还下发了《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对改善交强险理赔服务、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完善交强险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交强险成本控制力度、做好新旧交强险切换等方面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和要求。其中,为简化交强险无责方的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同时,《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大对交强险各项成本的管控力度,切实减轻投保人的负担,并完善交强险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各地保监局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交强险数据真实性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交强险费用水平偏高的分支机构,并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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