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乃是指向代为看管的他人财产擅自占据、视为己有为数较大且态度坚决地拒不归还者,以及将他人遗弃之物或是埋藏于地下之物非法占为己有、数目达到一定标准且始终不肯交还给失主之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侵占罪实际上是将原本属于他人占有的财产强行转化为自己所有的行为,而非通过非法手段破坏他人对其财物的占有;
具体来说,侵占罪的成立并不涉及到对他人合法占有物的任意破坏,而是发生在自己已经凭借合法途径实现了占有,抑或是面对无人认领的无主物等情况时,将这些物品非法转化为自身所有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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