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失信者款项如微信所搭载的资金,有可能面临冻结。
这种现象源于移动支付以及其他诸如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皆被纳入了司法机关可以支配的被执行人财产范畴之内。
因此,查封及冻结此类资产已经发展为执行程序中的常规做法。
倘若被执行人采取不当措施,如恶意转移、隐匿或出售财产以规避其应尽义务,或者拒不遵从法院生效判决,逃避相应责任时,这无疑将导致其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关于这些,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当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所规定的内容,完成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之际,相关的人民法院便有权向指定部门查询了解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方面的财务状况。
然后,根据具体情形,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实施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行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所能处理的财产并不允许超越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此外,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财产事项时,需先做出裁决,并发出其执行所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这一过程离不开各相关单位的积极配合与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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