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中山户口,工作需要要调到外省,综合医保的钱能不能提前取现金(即接受地未出任何证明地情况下),需要什么手续?回复:
一、医疗保险异地工作人员登记办理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工作人员登记:
1、本市参保单位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提供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2、单位长期(一年以上)派遣常驻异地工作的在职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工作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本市单位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由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3、单位出具的代办证明及提供异地工作相关证明(如劳动合同等);
4、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社保卡;
6、指定银行的参保人的存折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经办人携上述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科前台办理,材料齐全的,经审核后,领回《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工作备案表》其中一份。
2、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需要退社保卡个帐卡值余额的,成功登记后,凭《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工作备案表》到综合科退医保个人帐户卡值余额。
四、办理时限审核需10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1、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异地工作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后,门诊费用包干,每月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医保个人帐户金额划拨到参保人指定的本人的银行帐户。
2、因病住院时,须在选定的定点医院住院,且在入院后一周内通过电话或传真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科办理异地住院登记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异地住院登记备案的医疗费用不予报支。
3、已登记特殊病种的异地工作参保人,必须在已选定的异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必须每3至6个月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科报销。
4、异地工作参保人在登记备案后的12个月内不予取消异地工作登记或变更选择的定点医院。如特殊原因需取消异地工作登记或变更定点医院的,由异地工作参保人提供书面申请,携身份证正本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科前台办理。
5、异地工作人员身份证、银行存折必须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6、《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工作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医保科保存、一份单位保存。办理异地工作登记备案的次月开始生效,有效期至登记时异地工作的劳动合同结束日期当月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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