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条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办;
(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
(三)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一)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
(二)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接续参保人员的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并记载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
(三)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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