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办理跨省转出:
1、用人单位携带有关材料到社保局审核,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我局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须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4)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办理跨省转入: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后,按规定在我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用人单位申请转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参保缴费凭证;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5)我局新建的养老保险手册及编号;
(6)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7)如遇特殊情况,需提供社保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3、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我局受理后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我局在收到原社保机构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5、转入时有重复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办理省内转出:
参照跨省转出程序办理,因省内转移不转移基金,故不再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办理省内转入:
参照跨省转入程序办理,因省内转移不转移基金,故不再查询基金到账情况。
办理企业调入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企业参保人员,调入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我局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养老保险手册;
(2)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5)机关事业单位的调令或增人计划卡复印件
2、我局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3、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我局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须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4)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办理省内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参保人员由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到我市企业就业后,按规定在我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用人单位申请转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参保缴费凭证;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5)我局新建的养老保险手册及编号;
(6)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7)如遇特殊情况,需提供社保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3、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我局受理后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我局在收到原社保机构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5、转入时有重复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不转移到军队,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我局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养老保险手册;
(2)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2、我局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本人不补缴欠费的,在转出前到财务处核销欠费(须本人书面申请,并经领导批准)。
3、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期间在本省实现就业或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省后实现就业的,应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未就业随军配偶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省时暂未就业的,可按本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4、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入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转入,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军队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6)我局新建的养老保险手册及编号;
(7)如遇特殊情况,需提供社保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8)《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审批表;
(9)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5、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我局受理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部队发出。
6、我局在收到原社保机构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7、转入时有重复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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