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
一、经济上3个子女是平等分摊,还是依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出资?需协商确定,赡养费以使两位老人在经济生活上有保障为准;
二、生活上照料,视老年人身体状况而定,如果身体多病不能自理,是轮流照顾,还是雇请保姆?或一方照料,其他两方多出钱等方式,可以视各自条件而定;
三、精神上慰藉,老年人最喜欢子女经常带着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外孙女回家看看,即使在外地回不来,也要经常给父母打个电话问候。这些都可以写进赡养协议中去。
赡养协议的内容一定要经老人同意,否则协议不生效。赡养协议只要是老年人及其子女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对其他方没有胁迫,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公证也受法律保护,但公证优于自书。如果一方违反赡养协议,可协商解决或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不成,老年人有权提起诉讼。
一、赡养费从多少岁开始
赡养费从多少岁开始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要综合子女是否拥有赡养父母的能力和父母是否需要给付赡养费来确定。一般是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有能力赡养父母时,对父母子女要承担赡养责任,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的赡养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二、赡养关系如何认定
由于赡养是晚辈对长辈所尽的法定义务,在义务主体和义务内容的要求上与抚育关系有所不同,因此,在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
(1)继子女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扶助义务。通常包括对继父母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包括提供住房保障。当继父母患病时提供了医疗费用,使继父母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护理等。当然,继父母作为成年人或者有经济来源的人,在生活上一般都有各种保障,有的甚至条件还优于继子女,因此,如果继父母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都很好,确实不需要继子女赡养扶助的,则继子女的赡养扶助义务可以适当减轻一些。而对于60岁以上的继父母而言,由于他们年事已高,且日渐体弱多病,特别是七八十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的甚至生活已无法自理。还有的老年人在退休或生病之后很容易产生多疑、孤独、失落、抑郁、恐惧和焦躁等不良情绪。因此,除了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外,精神上的关爱与慰藉显得至关重要。此时的继子女应当根据继父母的实际情况和老年人不同的特殊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赡养扶助办法,使继父母能够生活充实,安享晚年。同时,赡养扶助的持续时间应当以继父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以不少于2年为底线。
(2)继子女具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主观意愿。与继父母的选择权一样,立法上同样也应赋予继子女以选择权,使当事人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相一致,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以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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