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居间人的权责关系
时间:2023-07-10 16:42:45 1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委托人和居间人有性质不同、承担责任不同、数量不同的区别。一、性质不同。委托人,也叫被代理人,是委托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受托人,也叫代理人,是受他人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二、责任承担不同。委托人在授权全范围内对代理人的法律行为承担责任。而受托人对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承担责任。三、数量不同。同一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只有一个;而受托人可以有多个。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区别有哪些

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

2、被委托人(在民法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3、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

(1)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

(2)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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