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人仅支付利息却未按约偿还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与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借款人需要严格遵循借贷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地支付相应的利息及归还借款本息。
若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依据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依照约定或参照国家相关法规,支付逾期利息。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贷款方首先应尝试与借款人进行友好协商,请求其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本金。
如协商无果,贷款方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同时按照约定或参照国家相关法法律法规支付逾期利息。
若借款合同中对此类情况设置有违约责任条款,那么贷款方还可依据该条款向借款人追讨违约金。
另外,若借款合同中并未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说明,但借款人的逾期还款行为给贷款方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贷款方还有权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向借款人提出赔偿要求。
总而言之,倘若借款人仅支付利息而未按时全额归还本金,作为贷款方有权采取法律措施,借助合法途径如协商、起诉等方式,要求借款人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或参照相关法规支付逾期利息以及可能产生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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