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男岁地址:身份证号:
甲方:男岁地址:身份证号:
乙方于年月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于年月日付清。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5、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时间:
见证人:
附:甲方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时间:
二、学校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
(一)、表面原因
分析以上事故我们认为表面原因是:一是学校安全管理不到位,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危险刀具收缴不力;二是学校法制安全教育不深入,学生法制安全意识淡漠,生命价值观不强,遇事意气用事,心理承受能力弱;三是学校信息搜集不够,信息研判与舆情处理工作滞后;四是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合力不够。
(二)、深层原因
一是学校安全工作没有引起各级各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对学校安全工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不足,学校安全防范体系建设未按标准落实。在安全队伍建设上,人员少、工作量大,没有按“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进行配备,致使学校安全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不能很好适应当前严峻的学校安全工作形势需要;在安全工作经费上,投入严重不足,安全工作基础条件薄弱,学校及周边安全设施建设不足,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安全管理手段滞后,“五支队伍”建设不健全,警务室标准化建设和学校及周边电子监控设备滞后。
二是学校安全工作评价与引导不够。各级各类学校对“没有安全事故就是安全工作的成绩”认识不到位,未按此标准对安全管理干部职工进行评价与引导,学校安全工作做好了,社会对学校安全监管工作的辛苦不闻不问,而学校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社会都会质问学校安全教育没做到位,把校外社会职能缺位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引发的安全事故推向学校,学生公共安全教育中社会和家庭的影响却无人质问。另外,安全干部工作中受到的多是批评,少有表扬。由于职权不对称,工作辛苦而成绩上不明显,学校安全工作岗位受到冷落。安全分管领导和安全干部频繁更换,使得学校安全管理大多处于从适应变熟悉阶段,这也是造成学校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原因。
三是安全责任追究不到位。主要表现为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有关部门在学校安全监管中存在错位、缺位、越位现象,一些部门甚至认为学校安全管理及学校校园周边治理是教育部门的职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与各级各部门职责不相对应,安全工作始终达不到“严起来、硬起来、狠起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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