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对象范围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我市和在本市内跨镇(区)暂住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之日起3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旅馆业住宿登记视为暂住户口登记。在本市经商、就业等的外地人员,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向暂住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局申领暂住证。
2、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须提供的资料:
(1)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暂住地合法居住场所证明;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相片两张(用摄像技术输入人像制证的除外)。
3、流动人员受雇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由雇用单位、雇主负责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4、核发暂住证时限。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发给暂住证。
5、领取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应当缴纳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费。
6、持证人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遗失暂住证或需要变更暂住证登记项目的,持证人应当在3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申请补办或者办理变更登记。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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