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住证新规的内容
要求先办暂住登记
根据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本市在条例授权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限范围内,对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的相关制度做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来京人员,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公安部之前废止了实施多年的暂住证制度,给实践中如何证明来京居住半年以上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公安部在去年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非户籍人口先行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后,符合其他申领条件的,可申领居住证。
本市的实施办法采取了一种与公安部通知要求相衔接的写法:来京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申报暂住登记,以保障居住证制度的平稳实施。
细化居住证申领条件
实施办法中所说的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完善申领审核程序
针对居住证申领材料审核涉及来京人员就业、住所、就读等多种信息,有必要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合审核机制,但为了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申请人,实施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再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统一向申领人告知办理结果。
扩大服务和便利范围
实施办法对来京人员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与居住证暂行条例做出了衔接性规定(包括三项权利、六项服务和七项便利)。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相应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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