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案人员在其完全未知晓的前提下,参与到销赃活动中,此时是无法定义其为犯罪行为。
理由是,构成销赃罪必须要在主观上明知所涉及的物品或收入系源于犯罪活动,并有意通过隐藏、转移、购买、代替销售乃至采用其他方式来掩盖这一事实。
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何谓“明知”的判定往往会考虑诸多因素,如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价格以及物品本身的特性等等。
如果最终被证实其确实是在无意识状态下参与销赃,那么便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及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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