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撤回的目的是
要约撤回的目的是撤销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二、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有哪些
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有:
1.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
2.价款或者报酬;
3.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4.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方法等。
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上述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三、要约撤回要注意什么事项
要约撤回要注意如下事项:
1.需要注意撤回时间。要约应当在要约之前或与要约同时达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撤回;
2.需要注意撤回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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