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前夫答应经济补偿
之后想赖账
女方欲申请法院执行———
a与前夫离婚时,对方主动提出住房归a所有,并一次性给吕某经济补偿13万元。但双方签署离婚协议至今,前夫绝口不提经济补偿的事。无奈,a打算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却遭到法院的拒绝。a与前夫之间的离婚协议不属于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a与前夫是协议离婚,离婚后因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拒付13万元经济补偿金而引起纠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果双方调解协议具备下列条件,应认为有效,并作出判决: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本案中a应该另行起诉,要求前夫履行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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