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赖利益损害的补偿范围,学术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部分学者主张,仅应将直接损失纳入其补偿范畴内,具体损失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尤其是邮寄文件、打印资料以及前往签订地点或者观察实物等必要开支;
(2)为履行合同以及实际实施合同内容所必需的各项成本,例如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收取对方付款的合理花费,以及在相信合同已经生效后购买房产、机械设备或者雇佣员工所需的费用;
(3)由于缔约方的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被宣告无效、被修改或者被撤销所引发的实际经济损失;
(4)因为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合理开支;
(5)由于支付签订合同的相关费用或者为履行合同及实际执行合同内容所产生的成本而失去的利息收益等。
然而,也有部分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除了直接损失外,依赖利益损害的补偿范围还应当涵盖间接损失,具体损失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对合同已生效的信任而放弃了可能获得的利润机会,换言之,就是因为失去了与第三方重新签订合同的机会而遭受的损失;
(2)由于人身伤害而导致的工作时间减少,从而影响到的工资收入降低;
(3)其他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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