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备了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约生效之要件,那么这份合同便可以被视为要约文件。
所谓“要约”,即是指订立正式合约的意愿表达,且这份意向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法定的基本条件:
第一,需要明确表述出来;
第二,得表示出一旦接受者对此项意愿表示同意,则发出要约者方会受到此意向的约束力控制。
而当接受者对商品房买卖协议表示同意的那刻起,我们便可以视其为“承诺”。
在此之后,只要历经双方对合同条款逐步协调并达成共识,该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便可正式生效并成为有效的法律文件。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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