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雅安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材料
1.经营场所和仓库的使用证明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和兽药记录样表
3.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
4.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
5.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6.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二、雅安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条件
(一)经营范围为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
(二)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三、雅安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雅安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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