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职工退休后待遇是工伤部位还需要继续进行治疗,或者是工伤复发的,应该可以继续向所在单位申请工伤的待遇。劳动者开始依照法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的,劳动合同结束,其和单位产生的用工争议,应该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但是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则代表着其和单位就构成了劳务关系。
我省提高工伤职工待遇
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抚恤金,12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兑现
本报11月2日讯(通讯员靳艳丽、刘伯洲记者硕强)今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提高工伤职工待遇的通知,我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抚恤金将有较大幅度提高。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涉及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均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通知对2006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伤津贴的工伤职工和领工亡职工抚恤金的亲属,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待遇,各市要在12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兑现。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330元、二级310元、三级290元、四级270元。
工亡职工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5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按照本统筹地区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或者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可以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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