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类型和他们在租赁合同中的义务是什么
时间:2023-05-08 05:10:21 2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租赁合同的特点如下:1。租赁合同是转让租赁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必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租赁合同是双重服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与租赁物使用权的转让之间存在对价关系。支付租金是取得租赁物使用权的对价,取得租金是出租人租赁该物的目的。租赁合同是允诺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取决于租赁财产的交付。只要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就成立。

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类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可以是以下六种人:

1,产权人;

2,国有企业的物业管理权;

3,典当行在租赁期间,可以租赁该物业取得收入;

4、使用人、依法取得一定财产使用权的人可以出租该财产;占有人是善意占有该财产的人。5。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房屋重新出租,成为新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需要交付占有物使用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和使用。交付占有不需要使用的,出租人应当使其处于承租人可以使用的状态。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被承租人直接占有的,承租人有权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时起使用租赁物。

2。租赁合同为连续合同。在租赁物存续期间,出租人有义务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质量,使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如果质量下降,承租人的收入或其他权利将受到损害,承租人应保持、修理并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和收入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但租赁物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习惯由承租人修理或者因承租人过错造成租赁物损坏的除外。

3。出租人应当保证交付的租赁物能够按照约定为承租人使用和受益,即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约定的用途。

4。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不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租赁权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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