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向银保监提出信访后可以申请撤回信访事项吗
信访人向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提出信访事项后,信访人可以申请撤回信访事项,信访工作程序自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当日终止。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可以申请撤回信访事项,信访工作程序自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当日终止。
第二十一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并在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
(一)不属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职责范围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或复查、复核申请的;
(四)收到书面答复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五)已经完成复核并答复或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答复,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六)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信访以外的途径发现并依法依规处理的;
(七)撤回信访事项后仍就同一事项再次信访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后发现存在本条所列情形的,可作出撤销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材料提交人。
二、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4.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5.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6.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7.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8.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
9.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10.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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