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保监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需要怎么做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第二十九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规范细致、及时稳妥,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十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可听取或阅悉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或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进行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根据利益相关方申请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经核实、调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信访人的诉求事项按程序提出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但答复内容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
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需其他国家机关协查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在前述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事项办理中,信访人要求查询信访办理进度的,可以告知,但不得涉及保密、敏感性事项或尚未明确的事实、结论等信息。
对匿名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提供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不明确的,不适用本条,不予告知或答复。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办理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诉求的,原办理机构不予受理。
收到复查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信访人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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