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手段侦查有哪些类型
时间:2023-11-03 19:47:46 1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技术手段侦查有哪些类型

1.电子侦听(麦克风侦听):电子侦听是指通过窃听设备对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性的口头谈话进行侦听。

2.电信监控:电信监控是指通过对各种通信方式的联系进行监控。

3.电子监控:电子监控和电信监控不相同。电子监控主要通过两种手段获取图像讯息。一是进行秘密的拍照与录像;二是使用电子设备对侦查相对人进行监视、跟踪、定位。

4.邮件检查:邮件检查是指对纸质的通信和包裹、快递等物流进行秘密检查。

5.密搜密取:密搜密取是指对侦查相对人所处的地点、物品进行秘密的搜查以及提取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

6.外线侦查:外线侦查是指技侦部门所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秘密逮捕等综合性手段。

7.网络侦查:网络侦查是指对互联网展开秘密侦查的一类手段的统称。

二、补充侦查一定要一个月吗

补充侦查一定要一个月以内。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侦查和刑事侦查有区别吗

侦查和刑事侦查实际上是有区别的。司法侦查是由法院发起的,即法院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在决定逮捕之前,应当进行侦查。刑事侦查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的,即对于刑事犯罪进行侦查,之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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