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场地使用证明以及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五条
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书;(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四)分支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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