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称2006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区街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要求医院提供住院病历、注射所用的药瓶,并做尸检,医院拒绝提供,且不同意做尸检。此时被上诉人未经家属同意,强行帮助医院和殡仪馆将上诉人的母亲尸体搬上车拖走,其家属并没有同意,上诉人之弟陈某华是看见母亲尸体搬上车后,因担心尸体不见了才随车前往,到了殡仪馆后,才签订的特殊殡仪服务委托协议书,若家属同意,应在医院就同意。只是事后上诉人母亲的尸体拖到殡仪馆后,迫于无奈才火化。
全文3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