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消费者反映其使用的手机号码被联通公司无故注销,更使其气愤的是,卡内的余额即不能退回也不能转移,只能让余额白白浪费。消费者钱小姐在数年前购买了联通的手机卡号,不久后便给其父亲使用,后来钱小姐的父亲退休后,手机的使用频率明显降低,常常因充值到期,而被停机。近期消费者发现此号码已被注销,无法再正常使用。消费者便到了联通公司要求开通,该公司答复是此号码停机达半年之久,已经不在正常使用状态,按照公司规定,予以注销。消费者听完答复后也表示理解,同意放弃其号码但要求把卡内余额退回,联通公司当场表示答应。不过几天后,消费者被告知由于此号码不是实名登记,必须提供当初购买此号码时附带的用户密码卡,否则无法退款。恰巧消费者刚刚搬家,用户密码卡已丢失,无法提供。联通公司表示只有消费者提供用户密码卡才能证明其是此卡的合法使用者。钱小姐表示不能接受,此卡的芯片就在消费者的手机内,却无法证明钱小姐是此卡的合法拥有者?最后,消费者无奈的向长宁区消保委投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利。
接到投诉后,区消保委联系了联通公司,要求该公司退回剩余电话费。联通公司负责人表示:钱小姐虽然拥有手机芯片,但并不代表她是该号码的合法使用者。按公司规定,有二种方式证明卡号的合法使用者:其一,消费者购买卡号的同时又进行实名登记,那么即便芯片和用户密码卡都丢失也不影响消费者的使用权;其二,消费者没有进行实名登记的,以提供该号码的用户密码卡作为依据,证明消费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所以钱小姐无法提供用户密码卡便不能证明她是合法的使用者,故不退,不转剩余话费。最终联通公司拒绝退费,但赠送钱小姐一个新卡号,消费者表示同意。
按照国家电信条例规定,手机号码是国家电信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消费者购买手机号码的行为相当于向国家租赁电信资源,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用户密码卡相当于租赁合同书,只有提供了用户密码卡才能证明其合法的使用身份。所以区消保委认为购买手机卡号最好进行实名登记,或者一定要保存好用户密码卡,这样其合法性才能被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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