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申请仲裁的意思;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只能是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选定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具体仲裁委员会必须在协议中说明。仲裁协议无效,只有仲裁地点,没有仲裁机构。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定期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并入提单。仲裁条款虽可以独立于合同而存在,但任何仲裁条款的订立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和特定的仲裁事项,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不例外。定期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目的是,通过仲裁解决因该合同引起的有关争议,其仲裁的范围也仅限于因船舶租用问题。这就决定了该仲裁条款不能用于解决因运输合同引起的争议或其他争议。本案所涉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也是如此。鉴于本案的定期租船合同不能并入提单,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并不涉及定期租船问题,因此,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然不能用来解决因提单运输引起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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