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近原则。给下级直接授权,不要越级授权;应把权力授予最接近做出目标决策和执行的人员,使一旦发生问题,可立即做出反应。2、授要原则。指授给下级的权力应该是下级在实现目标中比较重要的权力,能够解决实质性问题。3、明责授权。授权要以责任为前提,授权同时要明确其职责,使下级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和权限范围。
关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不同见解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该项原则正式进入专利法之前,我国在专利纠纷审判实践中就已经在适用,例如舒学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案则是明证。对于该项原则,人们有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理解为受保护专利权唯一性原则。具而言之,这种观点认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所强调的是在特定的时间,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以上的专利权同时受保护。换言之,同一专利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等到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决定授予专利权之前,只要该专利申请人同意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而终止,就不必提出放弃声明),可以再授予发明专利权。其理由是,该申请人已经放弃了在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受保护的只有一项专利权,即在后授予的发明专利权,不违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这种观点的核心是现存受保护专利权的唯一性。
第二种观点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理解为只能授予一次专利权原则。具体言之,这种观点认为,不论专利申请人是否为同一人,申请的时间是否为同日,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而不允许对同样的发明创造进行第二次授权。其理由是,不同的专利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不同日期提出的专利申请,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即可解决第二次授权的问题;不同的专利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通过协商解决;那么,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分别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申请的,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就不能再授予发明专利权;反之亦然。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专利制度的公平与正义。
第三种观点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理解为不允许同时存在两项专利。具体言之,不论专利申请人是否为同一人,是否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不能先后被授予两项专利权。也就是说,禁止重复授权,就是不允许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法域内先后或者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有效专利权,确保有效专利权的唯一性。其理由是,如果在先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不是放弃,也不是专利权保护期届满而终止),同一申请人可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获得第二项发明专利权。
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上述3种理解都可参见舒学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案。
《行政强制法》第44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针对下级的不同环境条件、不同的目标责任及不同的时间,应该授予不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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