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可辩驳地,著作人身权是无法被转让或者允许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第十条明文规定,著作权所有者有权将其在该法律中第十条规定的著作人身权利授权给他人使用,并且依据双方的约定或按照本法的相关条款获取相应报酬。
而对于上述权利,著作权所有者也可选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出去,同样需要按照约定或遵守本法的相关规定,从受让方那里得到合理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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