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内容中与三资法所涉及到的主体有一定的重复,但是这些公司主体的特殊性让公司不能完全适用否则就会与普通公司的管理发生冲突而必须有专门的三资法进行管理才能够更好的保障市场秩序。公司法作了规定而外资法未做规定能够的情形,一般应适用公司法之规定.
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此处的”法律”应解释为包括行政法规,故当外商投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优先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有关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具体来说,包括三种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法有规定而公司法无规定的情形,如关于投资总额的规定,中外合作企业,合营企业合作协议,合作合同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等.
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对相同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情形,从公司法第218条之文义看,选择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对此类情形,应选择使用外商投资企业法.
公司法作了规定而外资法未做规定能够的情形,一般应适用公司法之规定.
在公司法颁行之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法以及相应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均经过了修订,在修订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修改,这表明立法者有意保留相关特别规定.
一、三资企业指的是什么、
三资企业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中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中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1、三资指农村集体经济中的资金、资产、资源;
2、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的合称三资企业。
村集体“三资”的概念:
(一)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二)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或条例及行政规章,其规则可以概括为:
(1)人民法院审理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纠纷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合称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或者公司法未规定的,应当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
(3)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细则或相关行政法规(以下合称相关行政法规)与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一致,但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4)外商投资企业法没有规定,相关行政法规作了规定但与公司法不一致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5)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均未作规定,相关行政法规作了规定的,适用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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