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的撤销时效,具体划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首先,当当事人得知或意识到存在撤销事由时,应在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
其次,如果出现了重大误解情况,则受该影响的当事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有九十日的时间来行使撤销权;
再次,若当事人受到胁迫,那么其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应有一年的期限来行使撤销权;
最后,如果当事人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于五年前,那么其仍有权利在五年内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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