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协议过了撤销期能行使撤销权。撤销明显不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属于形成权,在排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明显不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撤销。本年度为排斥期间,排斥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原因暂停、中断或者延长。
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期限问题
存在法律瑕疵或违法可能的股东会决议,并不当然使决议中确认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相关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同时,只能通过法院的裁判才能确定相关法律关系的最终效力。为了促使利害关系相对方尽早的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恢复稳定的状态,法律特别限制了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除斥期间。公司法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除斥期间为60天,起算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并没有相应除斥期间的规定。笔者认为,在股东对股东会的召开并不知情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后才发现自己的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法院不受理股东的撤销权之诉,使之失去了得到法律救济的机会,这对于股东来说,显然不公平,对于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除斥期间,建议修订采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的起算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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