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债转股登记存在哪些问题
时间:2023-05-07 18:33:12 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在债转股的法理基础上,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债转股理论。债权转股权具有合同的本质特征。债权转为股权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愿行为,是确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当事人的约定,是合同的续约而不是合同的变更。债权转股权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是商事主体为了追求利润,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的市场交易行为。债权转股权作为一种商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经济规律,依法依规,按照市场要求,才能实现债权转股权的根本目的。债权转为股权是平衡双方利益的行为

3.公司法及其登记条例对出资形式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财产出资的,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名义、商誉等方式出资,特许经营权或担保财产

4.《关于实施债转股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1999〕727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意见的通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转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债转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国办发[2004]94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有关民事纠纷,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的效力。政策性债权转为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的规定办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注册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2006年)。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有关部门对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财产出资作出规定前,股东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财产以外的财产出资的,应当由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验证,价格不可高估或低估。实缴出资还必须经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由此可见,除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为担保的财产外,股东以其他财产出资的,只要经过法定的评估和验资程序,即可认定为股东出资,使“债转股”的登记管理更加明确

9.《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出资,具体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有关规定将债权转为股权

以上所列规定可能不够全面,目的是方便同行进一步学习研究,工作参考和使用

以上政策法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都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债转股的内容。虽然主要是政策性债转股规定,但也有部分包括商业债转股规定,根据是否属于国家财政资金,对商业债转股具有参考法律效力,按是否属于国有商业银行可分为政府债转股和非政府债转股,按是否属于存量资产或增量资产(黄金)可分为政策性债权转股和商业债权转股,根据其是否属于可转债或资本公积,可分为股票性资产、债权转股权和增量资产,根据企业登记过程中的不同情况,可分为可转债转股权和资本公积转股权,可分为成立时的债转股、经营中的债转股(流动资金买卖,仅直接负债)和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

上述分类可能不正确或不合理。这只是一种思考

另外,它也可以分为其他情况

因为注册中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和比较明确的操作要求,政策性债转股可以依法登记也不例外,现在主要是商业债权(包括股票资产债权、其他商业交易债权、破产重整债权)能否转为股权?如果是,如何登记目前,公司登记机关对商业债转股的形式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可以依法登记,因为现行《公司法》对债转股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但没有明确的禁止或限制。一些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债务可以转为股权。根据私权“不禁止,不允许”的原则,应当进行登记;第二,一些公司登记机关规定不能登记。他们认为,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对债转股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股东出资形式的界定,对公司法的解释只是列举和概括。根据公权力“非法治禁”原则,不能登记,目前一些省份明确,可以结合登记实践和融资实践,开展债转股,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有些还没有做出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登记作出了具体规定。可见,作为公司登记管理基本依据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由于股权形成的特殊性,对“债转股、股权出资”的投资形式没有限制,债转股作为一种出资方式不可否认。债权转为债权

全文2.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债权人 最新知识
针对商业债转股登记存在哪些问题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商业债转股登记存在哪些问题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