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办理材料
1、盖申请单位骑缝章,收原件。
2、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导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
1、盖申请单位公章,收原件。
2、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
盖申请单位公章,收原件
影响交通安全的才提交,收原件和复印件。
1、复印件需盖单位印章,原件核对退回,收复印件
2、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才需提交
1、复印件需盖章,收复印件
2、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才需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盖申请单位公章,收原件
1、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盖申请单位公章,收原件。
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盖申请单位公章,收原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提交,收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盖申请单位公章,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组织的,才需要提供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公章
2、申请人为法人的才提交,没有营业执照,可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1、复印件需签名
2、申请人为公民的才提交
3、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市顺德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部门自建服务大厅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占用、挖掘公路审批(地方公路)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部门自建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部门自建服务大厅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占用、挖掘公路审批(地方公路)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新基一路与龙京路交叉口西50米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区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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