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三十年退休政策
时间:2024-05-07 09:03:56 4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教师退休政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3、因病提前退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病退

《法官法释义全文》 第十三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免除法官职务条件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八种应当免除法官职务的情形。即: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根据本法第九条的规定,担任我国法官的首要条件就是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因此,如果其丧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不具备了担任中国法官的条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进行,我国对外交往和人员往来也日益频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原来在我国担任法官职务的人,由于各种原因,移居国外,丧失中国国籍,无法履行其法官职务的情况。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这里所说“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既包括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人,也包括中国公民是外国人的近亲属或者定居在外国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并获得批准的情况。这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一种是退出中国国籍,这两种情况都可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调出本法院的。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务的任免,规定了不同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对调出本法院,即使是工作调动,继续在其他法院工作,也必须先依法免除其法官的职务,对于其是否在其他法院能够继续担任法官,则应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只要是不再承担审判职责的人,无论是其调动到非法院系统,还是在本法院系统内承担其他行政职能,就应当依法免除其法官职务。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我国法官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业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每年都要进行考核,并对考核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条件。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三个等次:优秀、称职和不称职。对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法官,法官法在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应予以辞退。因此,本条规定的“考核”,是严格意义上的考核,是指国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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