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的山林一亩所对应的补偿标准为:
防护林的造林新植面积,自栽种实行的第一年起至满一年期间,每年提供每亩约1000元人民币的补偿;从实施第二年起每多一年,相应的补偿金额在原基础上增幅为500~800元不等。
至于经济林和竹林的补偿问题,根据实际栽种情况与挂果情况确定每亩的平均补偿价格,范围通常落在每亩1500~5000元之间,若进入投产期则将提升至每亩5000~30000元左右。
对于特殊用途林的新植面积,在刚开始栽种时即可获得每亩2000~30000元的补偿,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每年的增长幅度可达1000~2400元。
而针对规划中的“四旁”地带的林木种植,其新生树木每株初始补偿额为5元人民币,从次年起每年适当提高补偿金额,涨幅大约在每一年3~5元之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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