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制定山林征收的补偿标准
时间:2023-07-17 14:10:18 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山林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比照相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计算;

2、地上林木补偿费多年生经济林木或其他果木,政府将参考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能够移栽的,政府要支付移栽费;

3、安置补助费,按照失地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补助费标准为所在区域相近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高可达所在区域相近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国家保障赋予农村居民对所属土地的各种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新的民法典对国家土地征收的标准增加了三种,其标准分别有:1、土地的补偿费用;2、安置补助费用;3、农村居民的住宅以及其它的地上附着物;4、禾苗等农作物的补偿费用;5、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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