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多个医疗机构时,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而不能同时或先后委托多个负责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典型个案2004年3月12日,徐某因先兆早产住进某医院待产。当天下午,产下一对龙凤胎。院方从当天下午开始到3月20日,一直给该女婴输氧,但在输氧期间没有进行血氧饱和度检测和检查眼底。4月23日,徐某出院。然而到了9月份,徐某发现女儿很会哭闹,于是就抱女儿到生产的医院检查,该院医生告诉她回去给小孩滴点眼药水就可以了。一个月后徐某发现女儿双眼不能固视。2004年11月7日,徐某带女儿到上海某医院接受治疗,被确诊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但医生告诉她由于错过了宝贵的治疗时间,徐某女儿即便做了手术,也无法让女儿复明。徐某很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又不知道可以向谁申请?
●律师点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三种启动方式: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双方当事人委托鉴定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法律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1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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