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依法批准享有取保候审权利的时期内,为方便深入了解和掌控案件实际情况以及确保嫌疑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运行,公安机关有可能会对嫌疑人采取适当的监管手段。
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全方位的严密监控。监管人员将会重点督促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循取保候审的各项基本要求,例如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地区范围、需要按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行踪等等。这些监管措施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能够按照既定的轨道有序推进而实施的必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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