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取保候审并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只要满足如下任一特定条件便可成功提出: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罪行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被附加适用其他刑罚等多种情形;
其次,若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危害性,故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来替代监禁;
再者,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健康状况极差、无法自行料理生活,以及那些身怀六甲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罪犯,同样适用于上述规则;
最后,如拘留期间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结完毕时,也必须启动取保候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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