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如何有效解决?(一)人民法院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人的补偿安置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行政裁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的。根据拆迁条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执行裁定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裁定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数额、安置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等,裁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2)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作出裁定。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拆迁。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定的,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未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以强制拆迁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实施必须以裁决为基础。在裁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搬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二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等途径解决。拆迁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行执行。采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和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双方协议决定。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裁决作出后,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仲裁申请,也不得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内容是对“如何有效解决房屋拆迁纠纷”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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