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在合法范围内被赋予了法律效力。
然而若赔偿协议因重大误解、明显失衡、欺诈、威胁或趁人之危等因素影响,致使对方违背本意签订,那么此类赔偿协议可以视作需被撤销的合同。
关于撤销性合同,它的定义为由于某些要素的缺失而导致其有效性岌岌可危,是否确实生效只能由拥有撤销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决定。
在并非特别严重的交通事故案例中,许多环节都能通过双方自行解决得以妥善处理。
只需在赔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赔偿金额、款项支付期限以及支付完成后各方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即可。
只要没有违反合同失效的法律条款,任何一方均不可随意推翻此份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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